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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盘期货配资 重磅突发!证监会、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
发布日期:2024-08-01 19:42    点击次数:101

  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坚持零容忍要求,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表示,监管部门持续提高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也在集中查办一批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造假案件,严肃查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担保案件,加强债券、期货、私募基金等重点领域执法,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司法、行政、民事立体式追责体系的形成,有助于资本市场生态不断净化。

  加大查处力度,应移尽移、当捕则捕、该诉则诉 《意见》提出,坚持零容忍要求,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查处力度,坚持应移尽移、当捕则捕、该诉则诉,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完善全链条打击、全方位追责体系。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严”的主基调,依法认定从宽情节,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形成工作合力方面,《意见》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要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强化证券期货刑事案件的移送、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不断强化证据和程序意识,有效加强法律监督,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坚持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将依法办案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相结合,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证券期货监管机构通过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明确执法办案标准和政策把握尺度,统一法律理解与适用。优化机构设置,加强办案基地、审判基地建设,充实一线办案力量。加强执法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专业化水平。

  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意见》指出,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移送的案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有证据证明存在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期货法律法规需要给予涉案人员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禁入等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判决的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并附生效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处理根据, 

  对于刑事案件的管辖,《意见》明确,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对于一人犯数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对于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意见》表示,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专业、隐蔽的特征,为揭露证实违法犯罪,对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做到“应收集尽收集、尽早收集”。注重收集提取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

  全链条打击财务造假 《意见》提出,深刻认识证券期货犯罪对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的严重危害,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对具有不如实供述罪行或者以各种方式阻碍办案工作,拒不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非法获利特别巨大,多次实施证券期货违法犯罪,造成上市公司退市、投资人遭受重大损失、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等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后果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适用相对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

  《意见》明确,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犯罪案件。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金融从业人员等实施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全链条打击为财务造假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金融票证等的中介组织、金融机构,为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实施配资、操盘、荐股等配合行为的职业团伙,与上市公司内外勾结掏空公司资产的外部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意见》要求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注重自由刑与财产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加大对证券期货犯罪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财产执行力度。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提出从业禁止建议,作出从业禁止决定。

  暴力阻碍证监会执行职务或追究刑责 《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健全执法司法联合专项行动机制,建立健全工作会商机制,联合挂牌督办大案要案,及时回应市场关切,发挥震慑作用,分析研判违法犯罪态势,提出治理对策,共同提高工作质效。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证监会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此前在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表示,《意见》旨在进一步完善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行刑衔接机制和刑事诉讼规则。最高检正在编发证券犯罪指导性案例、制定办案指引和相关解答,并配合最高法研究修订内幕交易司法解释。通过这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出台,逐步明确办理证券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采信、法律适用、法律政策把握等多方面问题,完善执法司法标准。

  证监会日前也表示,持续深化合作。充分发挥公安、检察驻会办公、沟通便利的机制优势,联合公安、检察机关集中部署、督办案件办理相关工作。加强与相关部委、地方政府在信息通报、数据共享、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联动,形成各司其职、有机衔接、齐抓共治的工作格局。

  近期监管部门的频频发声外盘期货配资,释放出持续从严监管、对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宋一欣表示,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需要法制供给,《意见》实操性较强,明确了下一步“零容忍”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着力点,有助于监管执法的“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切实增强监管震慑力和有效性。